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車輛未年審出險 保險公司一面之詞被法院駁回
2008-09-12 來源:常州日報 文字:[    ]

  只因投保時被保險車輛未有效年審,車禍之后保險公司拒絕理賠。車主無奈之下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。由于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免責條款已告知車主,近日,兩級法院都依法判決保險公司敗訴。

  2005年2月24日,溧陽人錢某到溧陽某保險公司為貨車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、車輛損失險,且不計免賠。該保險條款第三節(jié)總除外責任第七條第(九)款約定:“除本保險合同另有書面約定外,發(fā)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(fā)的行駛證或未按規(guī)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”。

  2006年1月16日,錢某的駕駛員小錢駕駛該車輛發(fā)生道路交通事故,導致田某等四人受傷,小錢負事故的全部責任,錢某為此共賠償第三者損失2.4萬余元,車禍造成錢某的貨車損失7900元。由于車禍之后保險公司拒絕理賠,錢某在今年3月11日到溧陽法院起訴保險公司,要求保險公司賠償3.2萬元。

  由于錢某的貨車在2005年和2006年度未年檢,庭審中,保險公司認為,錢某投保時保險車輛無有效年審,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應免除錢某的賠償責任。溧陽法院經審理后認為,保險公司認為錢某投保時保險車輛未有效年審,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應免除賠償責任,該主張不符合保險條款第三節(jié)總除外責任第七條第(九)款的約定,且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免責條款已告知錢某,故對保險公司的主張不予采信。為此,溧陽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支付錢某3.2萬元。

  保險公司不服溧陽法院判決,向常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。常州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判決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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